释义 |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软件版权保护的主体,指的是依法对软件享有权利的人,即享有版权的开发者或其他版权权利所有人。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且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开发者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版权转让、继承或受让等方式取得版权,成为版权所有人。因此,软件版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又可以是国家。 软件版权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的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指的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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