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延期违约金主张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
释义 |
一、工程延期违约金主张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工程违约金主张时效从违约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也就是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第一天。 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开始起算。其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数额变化不产生任何影响,无须时间补充即告成立和完成。 二、建筑工程延误违约金 原则上是有约定从约定,但是需要符合实际情况。 1、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事实,承包人如何履行催告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均有通知的义务。 3、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常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有何良策? (1) 如果属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定额审价; (2) 如果是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承包人需要保留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凭证,然后结合其他签证据实结算; (3) 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收集并保管证据,包括使用照片、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4)前述几种情况实际上都已进行索赔程序,承包人有一项工作必不可少,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后面声明,承包人不同意或有异议,并将日期和时间签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后; (5)承包人可以申请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提出追加,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4、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 准备收集固定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证据,比如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施工图纸没有到位、开工延迟、指令错误、拖延验收隐蔽工程等事实; (2) 这些事实与工期延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拖延的事实必须在关键线路上; (3) 顺延的具体天数,承包人在办理工期签证时,特别注意应该特别记载工期顺延天数,否则一旦争议,承包人举证难度增加。 5、承包人如何避免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1) 掌握施工进度,避免工期延误; (2) 收集工期顺延的证据; (3) 承包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约定要尽可能小。 6、合同无效,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有关工期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条款均属无效,但是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 (2) 发包人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法院或仲裁机关会根据各方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判各方承担损失。 工程延期竣工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要在诉讼时效区间内进行追诉,一旦超过追诉的有效区间,就失去了追索权。建筑工程延期的第一天即可以开始追究负责人的责任,要求主张违约金的赔偿,若果是在工程延期竣工后很长时间,比如三年后,追索权已经失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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