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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
释义
    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
    根据我国原《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并列作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明确将摄影作品作为一类保护作品,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中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中诉争的12张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
    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提起权属抗辩的主体类型分为被告以自己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和第三人以自己身份独立提起的权属抗辩两种类型,即被告和第三人分别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属于自己所有。但是在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即被告以诉争权利归属第三人而提起的假设型权属抗辩,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即属于这一类型。由于被告的这种主张有待于进一步核实,所以它只是一种假设。法官应该慎重对待这种权属抗辩,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有可能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明确告知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查明第三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即使其表明自己为权利人,也应视为其放弃诉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权属抗辩则因第三人的弃权而导致证据不确凿而失败。
    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立法上我们不仅要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来增强著作权保护的救济效果,更好地发挥著作权法的作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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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