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行合同证明材料模板以及相关要求 |
释义 |
热门城市:淮北律师 毕节律师 唐山律师 伊春律师 潮州律师 焦作律师 安庆律师 德阳律师 庆阳律师 泰安律师 合同对于一个商务人士以及有关交易的项目有着一定的法律保障,不管对于任何事,涉及到了合同,就必须要遵守合同相关条例,履行合同证明材料模板大家都了解了吗?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一、合同履行证明范本 关于《******************合同》的作废证明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与_____年 _月_日签订的****************,具体内容见附件。由于甲乙双方协商不一致等多方面原因,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为了防止日后争执,经双方共同协商如下: 一、 甲乙双方同意将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作废。 二、 原《******************》双方涉及的所有权益和所有条款,双方全部免除,互不纠缠连带。 三、 本次协商证明,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证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附件:《*********************合同》 甲方: 乙方: ____年__月__日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1、合同履行的主体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2、合同条款空缺 (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履行合同证明材料怎么写? 1、你们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 2、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 3、结论(如本合同各方全部义务与权利都已履行完毕。 4、附件(如付款单、提货手续、运输单据等) 四、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 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 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五、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 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 原则上: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 (1)因变更引起的纠纷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3)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固定价。 2、可调价。 3、成本加酬金。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七、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 (1)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师的确认以签证为依据。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综上所述, 履行合同证明材料模板 大家都了解了吗?合同不管是对于甲方还是乙方都有着一定的法律保护,当双方签订了合约就必须要履行合约上的相关条约,如果有违约行为,另一方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泰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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