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解析父债子还 |
释义 | "父债子还"在中国有着根深蒂田的文化传统根源和法律传统根源。但是,父债子还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相符合,那么父债子还是不是使用于现在的法律呢?请阅读下面以案例解析父债子还的内容。 案例一: 父亡财产空 债务成泡影 阿荣旗那吉镇郭某的父亲退休后, 经常喝酒赌博, 郭某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 50 元支付其父赡养费。由于开销过大, 每月500 元的退休工资加上郭某1 50 元的赡养费仍满足不了其父的生活需求, 其父不但卖掉了家中的房子, 还负债数千元。今年2 月份郭某的父亲去世后, 非但没给郭某留下任何遗产, 反惹得一些债权人上门讨债, 郭某拒绝偿还, 但债权人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双方争执不下, 最后诉诸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由于郭某独立生活后每月从工资中支付其父的赡养费用, 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郭父生前借债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去世后又未留下任何遗产, 所以, 法院判决郭父所欠债务不应由其子郭某偿还。 案例二: 还款凭自愿 不还不犯法 2003 年9 月, 宁津县某村农民张某因为做生意缺钱, 从朋友王某那里借了3 万元钱,后因生意亏本, 没有能按约定时间偿还。更不巧的是, 不久后张某在一场车祸中受了重伤,在花一大笔钱救后还是不治而亡, 死时家徒四壁, 没有任何遗产。今年3 月份,王某找到了张某的儿子张山, 要求他替父亲还那3 万元债款。张山想尽办法也只凑了2.5 万元, 并向王某表示剩余的5000 元再无能力偿还了。王某不同意, 认为“ 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 就将张山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 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至刚至孝好 义举撼人心 《南方周末》2001 年7 月1 1 日《可敬可爱的刘波》叙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现役军人刘波, 在得知父亲因赌钱输掉五万余元, 为偿赌债而贪污十几万元的事实后, 当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并动员自己的父亲坦白,使父亲认识罪行, 接受制裁, 减轻自己的罪责。然而, 父亲有五万多元赃款无法退赔, 这个沉重的债务就背在了刘波和他的母亲身上。刘波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 千方百计地筹钱, 但是仅仅靠他的努力, 就是节省再节省, 也达不到还清“ 父债”的目标。刘波的亲人不忍这一家人吃糠咽菜, 刘波的战友和部队领导不忍刘波忍饥受饿, 都慷慨解囊, 无私捐助, 但还是凑不够这笔“ 债”款。刘波毅然走向血站, 决定卖血还债, 只是由于不符合要求, 才没有用自己的鲜血来为父亲还债。故事的结局是,刘波终于偿还了父债, 父亲也随之减刑。 案例四: 子承父母业 权责不可免 李景春的母亲徐琴于1 996 年1 1 月1 1 日去世, 其生前系个体工商户北乐园酒家业主。徐琴老人共养育四个儿子、四个女儿, 均已成人并分家另过。1 995 年1 1 月28日徐琴老人立遗嘱一份, 指定由其长子李景春继承北乐园酒家的财产及债权。徐琴死后, 众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确认遗嘱有效, 李景春因此继承了上述财产。徐琴生前居住的楼房, 建筑面积55.94 平方米, 在遗嘱中并未提及。众子女经协商, 由徐琴的长女李丽珍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 其他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 并由大同区公证处于1 999 年2 月1 0日予以公证。李丽珍于1 999 年9 月23 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但是, 李景春之母徐琴在经营北乐园酒家期间先后从刘志清处赊购海鲜等共欠款3335.40 元。徐琴去世一个月内, 刘志清曾向李景春索要欠款未果而提起诉讼, 要求李景春支付欠款。法院判决此笔债务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李丽珍负责清偿。不足部分, 应由李景春负责清偿, 在债权人未请求李丽珍依法清偿债务之前, 李景春有权拒绝其清偿债务之请求。 【案例分析】 上面四则案例有很大的共同点: 其一, 都是债务案件; 其二, 都是子女偿还父母债务的案件。但是, 这些案例又有以下两方面的不同之处: 一方面, 前两则案例法院判决儿子不承担父亲所欠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三则是儿子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况, 第四则则是判决子女承担责任的案件; 另一方面, 第四则案例法律关系较前三则复杂, 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 还牵涉到偿还次序的问题。为什么这些案情基本相似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有不同之处呢? 请稍容分解。 父债未必子还 父债子还是中国的传统观念,这种基于伦理的思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呢?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 这句话完全是片面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上述规定, 我们至少可以推出以下结论。 首先, 如果父亲没有死亡, 儿子不负有偿还父亲债务的义务, 除非这笔债务是家庭债务。案例三中的刘波实际上没有偿还父亲债务的义务的, 因为其父亲贪污公款是为了偿还赌债, 不属于家庭债务。 其次, 一定条件下, 父债需要子还, 子债也需要父还。因为父母子女间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不仅仅是儿子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父亲也具有继承儿子遗产的权利,所以父债子还是一个片面的表述。根据我国继承法, 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债务。父债子还的概念因其没有全面的表达父子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继承债务的义务而具有片面性。 最后, 父债子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一是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还有效存在; 二是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三是债务的价值小于遗产的价值。也就是只有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的债务才可以成立父债子还, 所以父债子还的概念又错了一半。 案例四中的李丽珍和李景春之所以被法院判决承担偿还所欠刘志清海鲜款的责任, 就是因为他们根据有效的继承权继承了其母徐琴的遗产, 并且该债务数额小于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案例一中的郭某之所以被法院判决不承担其父亲的喝酒赌博钱, 就是因为他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需要偿还债务。案例二中的张山之所以不负有偿还剩下的5000元债务的责任, 也是因为其没有继承任何遗产。 子可以还父债 因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了:“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 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 即儿子可以选择是否偿还那部分债务。 案例二中的张山偿还了其父所欠3 万多元债款的2.5 万元就是基于自愿的, 因为他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 完全可以一分钱不还的。案例三中的刘波也是基于自愿才偿还其父的公款债务的, 这在民法上称为代为清偿。案例一中的郭某和案例二中的张山不愿意偿还其父所欠的欠款, 也是他们行使自己权利的正当方式。 多个子女的偿债次序 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的, 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财产偿还。”也就是, 在有多个子女时, 采用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财产的子女要先于采用遗嘱继承方式的子女清偿债务。 案例四中, 北乐园酒家的财产和债权已作为遗嘱财产由李景春以遗嘱继承人的身份继承, 徐琴生前所居住的楼房已由其长女李丽珍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 其他子女未继承遗产, 故徐琴生前所负债务应由李景春、李丽珍负责清偿。李丽珍为法定继承人, 故此笔债务应首先由李丽珍负责清偿。不足部分, 应由李景春负责清偿, 在债权人未请求李丽珍依法清偿债务之前, 李景春有权拒绝其清偿债务之请求。 由此可见, 不继承遗产一般也就不承担债务。换句话说,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 子女是否一定要偿还父债, 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应以实有遗产还债, 对不足部分法律没有规定偿还的义务。如果父母借款用于家庭成员的生活, 则不能认为是父母个人的债务, 而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如果由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迫使父母借债维持生活的, 则不论债务大于还是小于遗产, 子女都要承担其清偿义务。 : 什么是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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