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
释义 |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与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密切联系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的资格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以及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就会产生法律冲突。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各国法律都有成年年龄的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英国、法国、德国、中国等规定为18岁;瑞士、日本等规定为20岁;西班牙规定为25岁。 2、各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不一样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 1、一般原则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通过适用“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这是一条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来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冲突规范。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 2、例外 由于各国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各国在适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当事人属人法”的同时,也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依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民事行为能力者,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针对商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而作出的例外规定。为求得买卖关系的稳定,为了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一味强调适用属人法,否则就会使当事人援引其本国法(或住所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摆脱其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逐渐形成一个为许多国家认可的新的规则: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选择适用行为地法(如合同订立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不动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主要是英美等国的规定。 对禁治产的宣告方面,可以由内国法院依内国法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这一规定表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适用而非必须适用定居国法律。这里所说的“定居国法律”可以理解为“惯常居所地法”。在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中进一步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中国境内所为,适用中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行为地法优先。《民法通则》第180条就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问题作了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此外,第181条还就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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