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何核实 |
释义 | 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何核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对过多种方式核实,如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询问办案人员;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刑事诉讼立案材料怎样处理 公诉案件,只要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对过多种方式核实,如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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