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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哪些?
释义
    一、诉讼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哪些?
    诉讼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如何清算?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对于一个合伙企业来说的话,它是非常的严格进行成立的,如果说已经进行相关的解散,那么必须要符合法律当中规定的条件,也有应当解散的事,有包括合伙协议当中当时约定的能够结算的事由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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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