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吗 |
释义 | 【为您推荐】南海区律师 金牛区律师 浦江律师 防城港律师 蔚县律师 正定县律师 东城区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他人维修、加工产品情况很多,但如果在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已到时,委托人还未能对这些服务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加工维修方就有权利行使留置权,将加工的产品、维修的对象进行留置和处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留置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那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吗?法律咨询网小编和您一起了解一下。 一、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吗?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就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前两种的产生由合同约定: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而留置权的产生: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合法占有即可,不需要任何约定。所以它是法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他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与质权的产生是由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它不需要任何约定,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权利只能对他人的财产行使,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对于债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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