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效力发生时间如何认定 |
释义 | 合同解除效力发生时间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包括: 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 程序方面包括: 1、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2、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 3、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解除权已消灭,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应当裁判合同未被解除,合同关系继续有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反之如果解除条件均成立,应裁判解除合同有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综上可知,合同解除主要有两方面效力,一方面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另一方面是合同解除可以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关于合同解除的其他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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