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为您推荐】昭阳区律师 城北区律师 许昌县律师 贺兰县律师 黄岛区律师 温岭市律师 江干区律师 在民间借贷中,有些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三角债的情况比较普通。通常债权人应该向与之签署借贷合同的一方追偿债务,可是有些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绕过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追讨债务的。而这种方式往往是诉讼的行使,也就是行使代位权诉讼。那么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下面我们跟随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必须具体哪些条件? 债权人可以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是债权的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需满足的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作为原告代位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债权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应当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务人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基于其诉讼地位所决定,以及充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之需要,其诉讼权利义务又应当与作为狭义当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区别。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作适当限制,以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至于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其诉讼权利原则上不应受到限制。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是可以起诉次债务人的,行使代位权诉讼。但是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债权到期未清偿、债务人消极偿还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伤害等。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发起诉讼,主张的债权应该是仅限于自己的那份,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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