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 |
释义 | 合同的履行,一般是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需要支付价款,诸如工程建筑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都属于此类合同。对于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另一方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价款。由于义务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故而也有朋友认为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事实是否如此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判断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观点是错误的,顺序履行抗辩权,有先履行和后履行之分。先履行抗辩权值存在与双务合同之中,在行使抗辩权之时,需要通知对方,在法定的可以行使抗辩权的缘由消失之后,需要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