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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患者怎么陈述
释义
    医疗纠纷患者怎么陈述?范文如下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村;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X医院。
    住址:XX。
    主要负责人:XX,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XX
    申请人XX,系XX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因该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一、XX医院第一次住院(2015年7月5日-2015年7月9日):
    1、术前:申请人XX于2014年下半年后感觉右肩关节疼痛不适,于2015年7月7日下午(医院篡改病例写成是2015年7月5日入院,实际就是2015年7月7日入院),至XX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冻结肩;医院在没有告知患者术中、术后或者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医院于2015年7月7日10时在患者右臂丛麻醉下行右冻结肩粘连松解术。
    2、术中:医院医生在麻醉医师行臂丛麻醉后,进行粘连松解术,医生对患者的右手前后左右上下用力进行拉升牵引手术,当时患者就疼痛得大声喊叫,并说手骨都断了,要求照片,医生说其吃不住苦,并告知要加强功能锻炼,四五十天后会慢慢恢复。
    3、术后:患者即感觉右手疼痛难忍,并有少量出血,随后并有青肿现象(护理记录中有记录,但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患者即提出要住院继续治疗,到2015年7月9日,医生就告诉患者做完手术是这样,要求其回家休息四五十天就会慢慢缓解。医院医生开了点消炎药、止痛药劝患者出院休息治疗,连一般的检查都未做情况下,更没有进一步的拍X片确认是否有关节脱位及肱骨撕脱骨折的并发症,就草率要求患者出院。
    患者在医生的劝告下,于2015年7月9日出院休养;出院后,患者右手青肿,疼痛难忍,几乎无法动弹,生活基本由其丈夫照料。但由于医生明确告知其手术后四五十天是会很疼痛,因此,患者在出院后三十几天时间里一直未意识到有可能是右关节脱位和肱骨撕脱骨折。直至2009年3月16日患者感觉病情并不象医生说的那样四五十天后疼痛会慢慢消失,病情会逐渐好转,相反,病情却越来越重,于是到XX医院进行X线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患者立即找到XX医院的原治疗医生,把检查结果告知,医院决定为其再行复位手术。
    二、XX医院第二次住院(2015年8月17日-2015年10月23日):
    15年8月17日手术前讨论小结中术前诊断为:陈旧性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见8月17日手术前讨论小结)。于2015年8月17日下午行切开复位术。术中检查发现右肩关节陈旧性前下脱位,骨质极疏松,大小结节撕脱骨折,肩盂关节面及肱骨头关节面破坏严重,复位后肱骨颈部分缺损。手术后患者于2015年9月到XX人民医院做CT和X线复查,术后其肩关节功能丧失,已造成不可逆转性后果。
    综上,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行为,其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右手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
    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XX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医学会
    申请人:
    2016年2月10日
    怎样打好医疗纠纷官司
    (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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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