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二)、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 (三)、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1)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2)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四)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二、对有责任的医疗人员的处罚内容: (一)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差错,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罚;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3)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5)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6)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 (二)、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由直接责任人、科室和医院共同承担。 (三)、存在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因人为因素违反医院工作制度、违反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而造成医疗隐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不良后果所引发的经济赔偿、院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凡因私自会诊、出诊、诊治等原因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以及经济赔偿等一切后果全部由个人承担,院方一概不予承担。 (五)、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且均为主要负责人,应予辞退。 医疗责任保险 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关于我国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首先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除了这个之外,还规定了投保的相关费用。 针对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为了很好的预防和及时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疗机构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重视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医疗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安全性的基本资料。 2、必须向患者履行有关书面告知手续,如实告知患者该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安全性。 3、对于实验性的诊疗护理措施,必须获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4、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及时封存有关证据和材料,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机关。 5、医护人员应有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的操作技术,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得到患者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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