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情况 |
释义 | 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或者被受理并依法审理终结后,复议申请人不能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出复议申请;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任何行为不服,都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考虑。 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将不能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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