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妨害诉讼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呢 |
释义 |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既包括不让法院调查取证,不向法院提供所需要的证据,也包括对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不予理睬。妨害法院调查取证,指对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使法院无法得到所需证据,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主要包括管理某些文书档案的单位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 (2)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修改为“有关单位”,从而涵盖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在内的负有管理金融账户义务的金融机构。并在原有的规定中增加了“扣押”、“变价”两种执行措施,扣押是指法院对有关的金融资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变价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予以折现,以达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3)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的规定,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对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等有关金融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持有涉案仓单、提单、支票、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等票证的单位,应当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上述处罚措施中,拘留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有的罚款容易被转嫁到单位经营成本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利益难以触及,从而威慑不足的情况,提出更为严厉的对个人适用的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以适用罚款后相关责任人员拒不改正为前提。如果罚款和责令改正后,有关单位纠正了违法行为,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就不能予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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