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
释义 | 一、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原告:XXX,性别,X年龄:XX住所:XX省XX市XX县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X,性别,X年龄:XX住所:XX省XX市XX县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均未婚,与X年X月X日相识,自X年X月X日起同居,同居期间没有生育孩子(如有生育孩子,要一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现因感情不合,决定结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1、共同购买的房屋,2、存款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此致 XXX县(区、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签名) X年X月X日 附:1、本起诉书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δ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虽然我们能够了解国家的婚姻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其实我们更多的也能够意识到,对于同居的行为是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要想进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话,就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同时也应该要有共同签署的协议范本。 ![]() 二、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男方【甲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女方【乙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方与自XXXX年X月X日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存款,债务,抚养权,探视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期间两方共同财产,银行所有存款,银行账号 全部归乙方个人所有。 三、同居关系期间两房共同债务,解除同居关系后,所有债务归乙方个人承担。 四、儿生于XXXX年X月X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甲方抚养,乙方不需负担儿子抚养费(托儿费,医疗费等)所有任何费用,乙方可随时探望甲方抚养的孩子,甲方不得借故阻挠。 五、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五万元整。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七、上述协议是由双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一致达成,没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内容真实无误,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 甲方: 乙方: 日期: 三、同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害社会公共利益; 5、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的全部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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