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强化侦查的监督工作 |
释义 | 长期以来,审查批捕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批案件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侦查监督任务,没有完全担负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侦查监督的职能认识得不够,对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职责落实得不够;二是“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 二、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 侦查监督工作贯穿了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监督的十一个方面的内容,而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的内容比《规则》中规定的还要多。在我们看来,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对违法取证的监督;对漏罪漏犯的监督;对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监督;对退查案件的监督;对“在逃”、“另案处理”的监督;以及对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监督。 三、开辟案源,拓宽侦查监督渠道。 开辟侦查监督之案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解决:一是在阅卷中发现案件线索。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报告与起诉意见书有差别的,更应引起高度重视;二是在讯问中发现线索。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这一环节,针对案件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讯方法,深挖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三是通过调查补证来发现线索;四是通过群众的反映、举报得到案件线索。建立以侦监部门为主的侦查监督网络;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都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纪检、监察、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外部联系,建立协查制度,将侦查监督与其他多种监督有效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畅通。 四、改进方法,完善侦查监督措施。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工作方式比较单一。在实践当中,评价这项工作的成败得失时,也往往强调是否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至于监督的效果,则关注不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加强诉讼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改革方向是:构筑较为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突出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的引导侦查、引导取证作用,确立侦查相对独立于公诉又以公诉为工作落脚点的意识,形成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并使之服务于公诉的监督机制。 搞好侦查监督工作,还必须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措施,司法上建立相关制度。针对我国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缺陷,借鉴国外“警检一体化”的侦查监督经验,我们认为,在立法上可作如下完善: 其一,改适时介入为侦查活动介入,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取证; 其二,赋予检察机关对于适用延期拘留、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权和非诉讼处理审查权; 其三,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侦查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以保证侦查监督的实施效果。 在司法上要同公安等侦查机关协商,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与侦查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介入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二是建立专人分片与侦查机关联系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具体负责检查、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方面的情况;三是开展联合调研。高检院和省级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与公安机关刑侦、经侦等部门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就一个时期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开展联合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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