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公益信托知识,包含简析公益信托的概念、类型及运用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一般都称为公益信托。所谓公共利益目的,主要是指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 公益信托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 设立公益信托,其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发展公益信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公益信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由于公益信托基金的建立、运用、停止,都要由国家信托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监督,且更有利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可以防止公益基金不当使用,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从而保证公益事业更持久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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