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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理涉毒案件应当掌握哪几种情况
释义
    审理涉毒案件应当掌握哪几种情况
    1、罪名确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其中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根据刑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二、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对其中符合累犯条件的,是仅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还是仅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抑或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于这类罪犯,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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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