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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202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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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危害人人都知道,但是每年还是有许多起交通事故再全世界发生,伤害了无数的家庭,带来了无数的苦难。既然没有办法避免它,就要处理好它的后续工作。重庆市就颁布了重庆市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一下。
     一、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九条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计算。
    2、下列大额材料费用按照医保认定价计算医疗费。
    (二)误工费
    1、误工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条计算。
    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时间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误工时间司法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准许。无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的,原则上以住院时间为准。
    2、 误工标准
    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三)护理费
    原则上按照10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交通费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就医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五)住宿费
    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调整。
    (七)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八) 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2000元以内酌定。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 重庆市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需要根据所在户籍、所处的行业来看。城镇和农村的人均收入不同,不同的行业平均工资也是不同的,所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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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