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释义 | 热门城市:银川律师 湛江律师 马鞍山律师 景德镇律师 钦州律师 三门峡律师 佳木斯律师 晋中律师 哈尔滨律师 古人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在生活中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那么对于双方的责任不同赔偿的金额也会不同,就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作为参考来说,其中责任包括行人是否违章横穿马路,行驶在前方的车辆是否突然急刹车、变道等情况,这样都会影响赔偿金额,下述文字中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广大的读者详细介绍,请随小编继续了解一下吧。 公交车内受伤怎么赔偿? 此处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两者只能择其一。 一、从《合同法》角度:受伤乘客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本案中是横穿马路存在行人过错,司机采取紧急避险且属于职务行为,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侵权法》角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行人和司机都存在过错,即都有责任的情况之下,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 这两种索赔方式最大的差异就在于赔偿数额的多少。我给一个具体的案例:宁波一老太乘公交回家途中摔伤,因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导致侧翻,沈老太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私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律师以消法起诉维权获赔偿。 乘客在公交车内受伤以普通人身损害和消法维权索赔,最大的差距在于普通人身损害起诉无法获得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此外,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以人身损害起诉和消法起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人身损害赔偿中计算方式是: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而按照消法: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 乘客公交车内受伤赔偿案例: 65岁的张某为捡公交车上的塑料瓶从后门上车,后车辆启动致张某摔倒受伤。为索要赔偿,张某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捡拾废品不慎受伤八级伤残后果严重 2014年9月30日下午17时许,镇江市某线路公交车驶入终点站,乘客陆续下车。待乘客下车完毕,该车关闭车后门继续向站内行驶,17时47分,车辆停靠并开启前、后门,陆续有乘客从前门上车。17时47分40秒许,张某左手持红色塑料袋,朝车厢后门走来,中间其特意至车厢后门外观察车厢后门摆放的垃圾篓的状况后,上车用右手捡拾了3个塑料瓶,在捡拾塑料瓶过程中,车辆后门在未关闭状态下即启动,张桂芳退后离车时摔倒在地受伤。 张某受伤后当日被送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脑外伤所致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张某一直在X市和XXXXX社区居住生活,依靠捡拾废品为生。 讼争法律关系产生争议运输合同还是道交人损? 为索要赔偿,张某将公交公司诉至X市X区人民法院,她认为,其系公交车上的乘客,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按照运输合同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公交公司认为,该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本起案件应该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经过调取公交车上的监控,通过张某手持塑料袋,径直走向车厢后门,在后门观察垃圾篓状况,以及上车捡拾废品的行为来看,张桂芳上车的目的系捡拾废品,其真实意图并非乘坐公交车至目的地,因此张桂芳并没有乘坐车辆的意思表示行为,双方之间并未成立道路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交公司驾驶人员在未确定车门关闭的前提下即驾驶车辆运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在车辆后门处捡拾废物,下车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过错,最终确定公交公司对张桂芳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11万余元。 以上文字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相关事宜,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在公交车内受伤就可以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但是如果说公交车和行人同时都有责任,那么赔偿费另当别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许昌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