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如何适用缓刑 |
释义 | 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如何适用缓刑 纵火罪,也称放火罪,是指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使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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