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B.要对证据质证,而不是对法官评论。 (2)对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具有优越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B.对该证据如果有不同意见,要针对证据与当事人辩驳,而不要同法官争执与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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