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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能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为由拒赔
释义
    原告何先生诉称,2008年9月15日,其在第二被告某品牌车辆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小轿车一辆,并于2008年9月18日在第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8年9月19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18日二十四时止。第二被告某车辆销售公司对原告实行了“一条龙”服务并收取了服务费。
    2009年2月20日50分,原告何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何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先生车辆前部严重损伤,发生车辆修理费75845元。何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但保险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以何先生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为由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明确表示对本起事故拒赔。
    原告认为,其于事后立即补交了身体条件证明,时间仍在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提交体检证明日期一年期限内,另外保险公司和其代理人没有向原告告知此项责任免除的条款,所以应属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和车辆销售公司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72101元,误工费500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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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