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买卖过户时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房产买卖过户时需要哪些材料 房产买卖过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 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时效有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房屋买卖后多久能过户 法律网提醒您,房产买卖取得产权证之后随时能过户。产权证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产权人凭房产证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进行房产过户。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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