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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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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财政征地拆迁宗旨表明国家不得损坏公民公共利益,若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使用的情况,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处于大发展的现在,征地拆迁在所难免,惠州市作为发展的大都市也面临着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其中补偿规定又是如何?法律咨询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过程征地补偿款的规定,以供大家参考。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补偿款规定
    第一条 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征收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征地补偿费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二条 征地补偿费实行实名支付。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登记表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实名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
    第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配使用,其分配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第二、三产业,兴办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条 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市、县(区)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障、农业、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因为拆迁带来的一些问题,无非就是 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管。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或者一些企业,因为一些利益处理的不妥当。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不安,钉子户和路霸的产生。为此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过程的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管规定的有效制定至关重要,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荆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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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