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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立案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诈骗罪立案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规定期限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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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