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我国有关工作人员对寻衅滋事类的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来分析,大多数的寻衅滋事的当事人在有这种行为之前多半都是游手好闲的,而且长期接受到的都是社会的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在刑法当中虽然明确了行寻衅滋事的一些行为,但是也提到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一概念。 一、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当遇到一些从未见过的事情 ,虽然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 ,但明显违背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时,即可把此情形作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配合法官审判,统一量刑标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这种量刑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我国2011年修订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该罪中增设了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此,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来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条件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三、寻衅滋事罪案底可以消除吗? 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已经明显违背了社会的基本利益,对我国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破坏,那么也能够把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定罪的,所以我们平时其实对身边那些负能量满满的这部分人员,要尽量的少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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