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的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所有的犯罪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是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着很重要的联系的,例如国家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和一般的开设赌场的量刑差别就非常的大。可是关于情节严重,当然也不能用这四个简单的字就一笔带过的,实际上对于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的依据,这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一、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的依据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由此可见,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还是根据开设赌场的最终获利,通过该赌场参与赌博的人数,以及是否存在着有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这些情景,甚至有些网络赌博的站点上还存在着招募招下级代理的这种所谓的经营形式,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最低也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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