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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继承纠纷案解决方法案例
释义
    案情简介
    09年5月11日,李某某、庞某某之子李某兴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病逝,因李某某、庞某某身体有病,行动不便,由其女李某玉、李某兰、儿子李某帮等到某省某市处理李某兴的后事,共支付丧葬费和交通费12437元。李某兴住院期间,李某某、庞某某为李某兴垫付治疗费4020.76元。李某兴生前与其妻赵某共同拥有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9.7平方米。李某兴有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202.96元,病逝后,其生前单位应退其养老金5691.04元、住房公积金8682.79元,共计19576.79元,其中,李开兴遗留的遗产为9788.40元。李某兴病逝前,已两次在某区法院起诉被告赵某离婚,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李某兴不幸因病去世。
    在李某兴病逝后,李某某、庞某某多次要求被告分担费用、分割遗产,被告却置之不理。李某某、庞某某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蓬勃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先在李某兴的遗产中支付原告处理李某兴后事所垫付的丧葬费和交通费12437元,以及由原告为李某兴所垫付的治疗费4020.76元,共计16457.76元;
    2、原告之子李某兴遗留遗产为:位于某区某号的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存款、其工作单位应退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的二分之一部分9788.40元等,请求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原告李某某已患癌症,庞某某身体多病,且无工作,应适当多分得遗产。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兴生前与其妻赵某共同拥有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进行价格评估。开庭审理前,原告李某某病逝,其儿女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申请加入到本案诉讼中来,法庭同意追加该三人为本案原告。开庭审理前,经原、被告同意不对房屋进行评估,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房屋由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补偿四原告现金6万元;
    二、李某兴生前的银行存款、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归四原告所有;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剖析:
    一、李某兴与被告赵某正处于离婚诉讼中,赵某是否有权继承李某兴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本案中所涉房屋是李某兴与被告赵某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银行存款、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也属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兴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赵某离婚,但法院还未判决双方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因此,赵某仍然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李某兴的遗产分配。
    二、本案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李某兴死亡后,应首先对李某兴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1套、存款、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是李某兴的遗产,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某、庞某某、赵某有权继承李某兴的遗产。李某兴的遗产应先支付为其办理丧事的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剩余的遗产才能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平均继承。
    三、李某某的子女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是否有权继承本案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某死亡后,其配偶庞某某、子女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某的的遗产,因此,上述四人有权继承本案中李某某应继承的李某兴的遗产。如果设李某兴的剩余遗产为X,李某某、庞某某、赵某应各分得X/3。李某某死亡后,其应得的X/3又由庞某某、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平均继承,每人分得遗产X/12。因此,赵某应分得X/3,庞某某应分得5X/12,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各分得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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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