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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
释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标准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一般是犯罪人员。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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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