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退房索赔双倍合理吗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该《解释》对出卖人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规定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双倍赔偿原则。根据相关规定,购房人退房并要求“双倍赔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所购房屋必须属于调整范围内的商品房。其调整的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他如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再次出售的二手房等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都不适用。如果购房人购买的不是商品房,其双倍赔偿的请求也就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这就是说,只有出现上述五种情形,购房人才可以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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