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是怎样的? |
释义 | 【为您推荐】浪卡子县律师 宁波律师 惠农区律师 青岛律师 射洪县律师 米易县律师 镇安县律师 自认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发生在民事案件辩论中,其中辩论产生的结果对当事人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也有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因此,了解一些关于自认制度的知识是很用的。对此,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下面将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的内容一一介绍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民事诉讼自认的性质 对于自认的性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大体可以划分为证据说和非证据说,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自认是一种证据或证据方法,即持证据说的观点。而大陆法学者则多持非证据说,即不把自认作为一种证据来看待,例如将自认作为一种诉讼行为,等等。 二、民事诉讼自认的理论分类 理论上,广义的自认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诉讼中”和“诉讼外”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指特定的诉讼程序。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作出的自认。 (二)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 从当事人承认的对象上分,当事人对不利于己方的事实作出的自认是事实上的自认;当事人对于相对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是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对事实的承认,不代表承认诉讼请求,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也不一定意味着承认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因此二者不能等同。 (三)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 按当事人自认的表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作出的确定的意思表示,而默示则是在当事人不作为态度下的推定。 (四)本人的自认与代理人的自认。 根据作出自认的意思表示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本人作出的自认和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作出的自认两种。 以上内容即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的具体介绍,对于民事案件,如果自认一旦作出,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大家务必慎重,否则产生的后果将由自己承担。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都没有异议,也就代表着真实性,就无需辩论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