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中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以及其后的变更问题 |
释义 | 抚养费双方可以协议承担,协议不成可以按照下述标准承担: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日后情况有变抚养费也可以变更。 【案例】 1996年,王某与袁某经人介绍后,于1997年4月,王某和袁某在本市某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1998年9月,他们的儿子出生。 结婚初期,王某与袁某感情尚算融洽。但王某工作的公司效益越来越差,而袁某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双方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双方对儿子的教育问题及家庭生活开支等琐碎小事逐渐产生分歧,并经常为此争吵。 2004年6月,王某与袁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袁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儿子其余的日常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等均由袁某承担。 2010年3月,袁某偶然得知王某换工作后收入稳定,每月基本有3000元,故袁某找王某协商,提出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王某称抚养费是双方当初协商确定的,不同意增加。袁某多次联系王某均无果,遂代理儿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离婚中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以及其后的变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要通过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来实现其职责。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或母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子女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父母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子女可以像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约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被抚养人存在患病、上学等实际需求,并综合考虑到王某具备增加抚养费用的能力,故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增至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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