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为您推荐】崇川区律师 会理县律师 江干区律师 新会区律师 利辛县律师 库尔勒市律师 浠水县律师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行政关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发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必然有当事人的存在。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有哪些特征?法律咨询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即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5、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四、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特征的具体内容,通过以上的内容,相信大家都对行政法律关系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而是某个具有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又有所不同,应该将两者区别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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