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会产生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释义 | 案例:原告自幼出生成长于某自然村,该村临近某省会城市,随着城市的扩张,该村的集体土地先后出租、被政府征用用于社会公益建设,该村村委会制订了《村规民约》决定土地租金和补偿费按照集体成员人数进行分配,但“外嫁女”不享有收益分配权,就何为“外嫁女”没有明确的条件界定。原告2012年与外村某男子结婚后将户口迁出该自然村,一年后离婚又将户口迁回了该自然村,并与父母一起生活至今,参加了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被告村委会未向其发放集体收益而起诉至法院,法院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立案审理。 一、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性质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作为一个法律用语,第一次出现是在《物权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在《物权法》章节架构中属于第二编所有权中的集体所有权部分,这就在立法的层面对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即物权纠纷中的所有权纠纷。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列出了该纠纷案由,即“六、所有权纠纷”中“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自此,司法机关对该类型的争议进行了确认,并为此类型纠纷进入诉讼解决渠道打开了接口。 从法理上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以集体财产所有权为基础,集体财产所有权为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有制两种表现形式之一,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无论财产形式如何转化,如集体土地出租后获得的租金收益,都应当属于集体成员共有,这符合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大权能,故,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属于所有权纠纷当是自然之理。 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产生原因、社会影响和诉讼现状 1、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社会影响 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推动了大城市向周边农村索取土地的渴求。城市化和工业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中心城市特别是省会城市为区域发展的突破口,引领和带动周边整体发展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原因之一。大城市吸附周边资源的能力超乎强大,人口向大城市净流入也成为必然,最终所有资源的稀缺性以高昂的土地和房屋价格进行了表现。在这个过程中,大城市周边农村的失地农民对土地补偿的博弈就变得异常激烈。 集体经济组织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差异很大。村委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村长、各村民小组组长、治安保卫委员、人口计生委员、会计等,一般在村支书带领下开展工作。村委会是我国广大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形式,在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公共社会管理和灾难社会救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村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利益诉求与村民利益诉求并不总是保持一致,如“外嫁女”不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大多被写入了村规民约,但何为“外嫁女”村委会与村民争议颇多,背后主要是对土地补偿的博弈。 村委会管理能力普遍较弱,村民整体素质不高,面对巨大利益博弈时,村委会在如何协调村民利益诉求和拆迁、征地补偿政策之间左右为难,加之,村委会经办补偿事宜过程中存在窃取利益的机会,使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越发复杂、难解,往往容易让小的纠纷酿成群体事件。 2、纠纷的诉讼现状 基层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往往畏首畏尾,大多从维护自身利益和配合当地拆迁补偿政策出发,一再要求作为原告的村民和作为被告的村委会调解结案。在双方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往往不是依据《物权法》、《村委会组织法》进行判决,甚至有的判决依据《村规民约》,导致案件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数量很高。以河南省为例,201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案件多达数十起,这在某个单一的三级民事案件案由上很是少见。 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探讨 1、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如何举证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举证才算是证据充分? 村集体户口能否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户口登记以“居住”事实为依据,是否能够直接证明人员身份? 居民身份证能否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居民身份和经常居住地证明也是在强调“居住”事实,但居住某地是否可以等同于某组织成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书能否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书是否可以推论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能否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那么,该农户的家庭成员是否都可以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以该农户户口薄上的登记信息为准?这与前面说的户口登记无法直接证明人员身份是否矛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上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参考,以什么证据来认定、如何判断举证是否充分,在诉讼实践中基本靠法官“心证”。 2、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这就建立了法院裁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的原则,而对其它规范性文件,如某组织的章程则不是裁判依据。《村规民约》属于村民自治章程,如果法院在裁判时需要引用,也必须首先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都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 为何基层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经常引用《村规民约》而不是直接引用《物权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呢?因为《物权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太过原则和笼统,缺乏实践标准和操作程序,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这也是目前急需立法或司法解释进行配套的现实困境,而《村规民约》的规定往往非常细致,可以直接用来裁量案件事实。 四、化解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需要社会综合治理,绝非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土地补偿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到了村民的生存和发展利益,考验的不仅仅是村委会的管理能力,更考验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当然,对法院的诉讼活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根本上解决这类纠纷需要社会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单纯依靠诉讼途径无法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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