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量刑 |
释义 |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恐怖活动组织是以从事杀人、伤害、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犯罪集团,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该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并在此目的指导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为首策划、鼓动、教唆、召集、引诱多人成立专门以或者主要以从事恐怖犯罪活动为内容的组织的行为。 所谓积极参加,是指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活动,态度积极,或者虽然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 所谓参加,是指除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外的其他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该组织。如果不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的,在发现其恐怖组织性质后立即退出该组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虽然开始时不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发现其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的,则应对以本罪论处。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还必须具体实施一定恐怖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量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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