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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因伤情的程序
释义
    在法院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各类的案件都有,打架受伤的都会存在,如果在诉讼案件中,涉及到受伤的,但又拿不准受伤等级的,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因伤情得到一个司法鉴定结果。这个结果也将会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可以分本文进行了解。
    一、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因伤情的程序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四)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六)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七)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九)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十)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十一)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二、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但是这类的司法鉴定结果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会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的,也会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通过鉴定得到一个具体的受伤情况,也是法院判赔的重要依据,确保当事人能够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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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