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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服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释义
    司鉴定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于进行鉴定的鉴定人都是由相关资质的,故而只要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进行鉴定,得到的鉴定机过,都会对相关厉害关系人产生约束力。但是不服从与鉴定结构,又有证据附征的,可以提交不服司法鉴定申请书。
    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x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
    法定监护人:xxxx(xx父亲),电话:xxxxxxxxxxxx
    一、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xxxxxxxx在申请人的生产以及诊疗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存有过错、责任大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二、事实和理由
    (一)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理由
    根据司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1、首次鉴定结论:xxxxxxxxxxx中,没能对申请人的最近出院诊断结论做为具体的正确判断依据。
    Xxxxxxxxxxxxxxxx
    2、首次鉴定结论:xxxx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中,请求对xxxxxx在申请人在第二产程(剖宫术)中,其诊疗过程的合理性重新做出分析说明。
    (1)申请人母亲xxxxx产程进展图中,8:30分~10:15分羊水记录清(提示宫内羊水状态良好,即胎儿无宫内窘迫、缺氧现象);
    (2)枕横位的处理及时,多能经产道正常分娩;
    3、首次鉴定结论:xxxx司法鉴定所未能对xxxxxxxxxxx在申请人的诊疗过程中,其诊疗存在的不足与申请人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因果关系作出具体分析说明。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7条;
    (2)当时医疗水平的内涵:其基本内涵是指医疗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及态度均应符合同一时期具有同等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侵权责任法判例与赔偿系列》医疗损害,中国法制出版社,单国军著P67页;
    (3)羊水有胎粪污染者,及时清除口咽鼻部的羊水及胎粪。如果羊水胎粪污染严重,必须用新生儿喉镜检查,气管插管及时将呼吸道内胎粪及粘液吸尽——《实用产科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主编:苏应宽、除增祥、江森,P920页
    (4)、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对患者刘悦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新生儿出生时羊水Ⅲ°混浊,不哭不闹,反应差,肌张力低,当时未进行气管插管。
    4、首次鉴定结论:xx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审查意见中,指出xxxxxx在申请人母亲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监护不到位,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的过错,其过错参与度君子度为20%-30%。
    (二)相关事实——(2006年7月,产妇xxxx在xxxxxx顺产一女婴xx,至今该孩儿生活健康)
    1、申请人在xxxxxx生产以及诊疗简要经过:
    Xxxxxxxxxxx
    2、xxxxxx诊疗结果:
    xxxxxxxxxxx
    5、综上所述说明:
    (1)产妇xxxx有经产道顺产经历;
    (2)产妇xxx产前有产检:无特殊;胎儿无宫内窘迫、缺氧现象;
    (3)xxxxx第二产程(剖宫术)中,导致申请人母亲羊水Ⅲ°混浊,致使申请人因吸入Ⅲ°混浊的羊水,造成气管堵塞等一系列胎粪吸入综合症(缺氧);
    (3)申请人颅内出血时机在新生儿出生时刻;
    (4)xxxxxx诊疗存在的不足(未进行气管插管), 显然直接致使申请人颅内出血症状加重
    根据以上4个相关点,可以排除申请人缺氧、颅内出血与其母体存在关联,但与xxxxxx在申请人xx的生产以及诊疗过程中,其行为与申请人缺血缺氧性脑病(缺氧、颅内出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根据以上事实,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xx(申请人)医案进行人身损害司法过错鉴定;以及对xx人身损害状况作伤残等级鉴定。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
    2011年  月  日
    我们看出,在申请书中,需要明确写明请求事项以及请求的事由。理由部分是重点,需要对初次鉴定的结果进行论述,指出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范,并表达希望受理的意愿。在重新鉴定之后,原鉴定结果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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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