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
释义 | 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有的地区反映,“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商品“三包”费用的规定,有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商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下同)资金的开支范围 1.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储存开支和报废、降价损失; 2.退换下来的残机折旧和返修支出; 3.“三包”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必要的资料费支出; 4.购置专项用于包修业务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5.包修专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三包”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二、商品“三包”资金结余或不足的计算 年末帐面“三包”资金结存数减去未出售的库存“三包”商品和已出售尚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商品应保留的“三包”资金(按工业包给商业的定额计算);年末帐面结存数大于应保留数的部分为结余,反之为不足。 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企业发展生产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但对包修任务重,税后留利较少,当年“三包”资金又有结余的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当年结余的“三包”资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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