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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质押的基本规定,定金罚则的内容有哪些
释义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1、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应收账款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二、定金罚则的内容有哪些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相关法律知识:
    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权利质押的基本规定和定金罚则的内容”问题进行的解答,权利质押的基本规定包括可质押的权利、权利的估值、质押合同的签订、违约的责任等。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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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