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予批捕复核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一、检察院不予批捕复核期限是多久?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不批准逮捕复核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当公安机关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是可以向当地的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当事人的申请,那么检察院也是需要在受理后的七天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后,检察院也是需要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果需要补充侦查也要通知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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