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故意伤害罪仅是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存在一个故意伤害的行为,如果不慎造成了对方的死亡的话,一般还是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但在处罚的时候是按照致人死亡的标准处罚的。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提供长沙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在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处罚的时候,需要区分造成的不同伤害程度,有针对性的选择恰当的量刑幅度,这样进行的处罚才不至于过轻或过重。要是需要专业律师来帮助进行辩护的话,可以聘请我们法律咨询网站的专业刑辩律师帮助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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