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能否跟随债权转让 |
释义 | 一、抵押权能否跟随债权转让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1.主债权消灭。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权消灭原因。法律网提醒您,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灭,抵押权也将随之消灭。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实现后,无论主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抵押权均为消灭。 3.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自然消灭。但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后有残余物或残余价值的,或因抵押物灭失而得有赔偿金、保险金、补偿费等时,抵押权仍然继续存在。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通说认为抵押权虽得不罹于主债权之消灭时效而消灭,但从稳定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出发,抵押权不得永续存在,而应有一定存续期间,该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 三、债权转让后抵押权需要变更吗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需不需要变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即使不办理变更登记,原抵押担保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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