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厂里找不正当理由不给做工伤认定怎么起诉 |
释义 | 最近小编和身边的同事在整理关于各地工伤的案例的时候发现了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工厂这一方面不给员工做工伤认定,但是员工本人却认为工伤认定只有工厂才有权利申请的,就这样拖拖拉拉的耽误了时间导致错过了工伤认定。可能有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疑问,在我国厂里找不正当理由不给做工伤认定怎么起诉? 一、在我国厂里找不正当理由不给做工伤认定怎么起诉? 职工发生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予申报的,职工个人或者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 如果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推诿,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人事局局长)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尽管仲裁院仍然是劳动部门的一个法人机构,但它是当地的仲裁机构,相信仲裁院会及时处理)。如果劳动部门已经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可以持这些文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工厂里找了各种理由不给自己做工伤认定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把时间浪费在起诉工厂的这件事情上,因为自己也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的部门和厂里的相关领导人员狼狈为奸的不维护自己正常的权益,所要做的也是通过司法途径来投诉工伤认定部门而不是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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