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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迫卖淫罪的条文和司法解释
释义
    


    本罪是行为人违背受害者的意志,强迫被害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在2014年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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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