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社保补缴骗局的针对性建议有哪些 |
释义 | 青岛社保补缴骗局的针对性建议有哪些? 一、对于社保基金“公”“私”属性几何需要界定。 无论学界还是行政部门抑或普通大众,过于强调社会保险基金的共有性,而忽略私有性。但实际上社会保险制度仅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不同,社会保险因明确谁参保谁受益,社会保险属于有限的参保人的共有财产,社保经办机构必须管理好、运营好社保基金,履行的是“代管人”的角色,社保经办机构行使的社保基金的征收、发放等权力不仅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也不仅是社保行政部门成立社保经办机构后当然赋予的,更是所有社保统筹区范围内的参保人授权的,因此无论对社保诈骗行为从宽还是从严处理必然需要公众的参与,而社保参保人的公众代表,即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针对性建议:充分赋予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对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职能进行了框架性的法律规范,但是对其赋予仅仅是提出咨询和建议的权力显然无法真正实现充分的外部监督职责,要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就要提升外部监督的地位和充实外部监督的力量,类似在银行系统和商业保险系统打造的银监会、保监会一样,打造更专业和更富有监督管理权的社保监督委员会来作为参保人的代表行使监督权力。对于群众举报反映可疑骗保情况的,建立网上举报平台,且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行政部门及社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均可在同一平台查询,那么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此类信息后试图进行遮掩隐瞒的情况即可避免、从而更迅速的、更精准的进行查处、避免最终责任无法厘清。 二、对于各地社保短期政策引发的违法风险高低需要界定。 目前社保制度分为两大类,比较规范定型的职工社保和近几年各地纷纷推行的居民社保。在参保扩面的政策下,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往往在原工作地参加了城镇基本职工养老保险社保,回到户籍地又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居民养老待遇。根据相关政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同时领取两份待遇属于重复领取行为,应当被清退;另外,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制定不同政策将原未参保人员纳入社保体系,通过补缴社保年限后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但是政策在纳入一部分人的同时又排除了一部分人,未纳入的这部分人挖空心思也想进入社保体系,且不存在不交钱而只拿钱的问题,东拼西凑从亲戚朋友处借来钱想方设法通过中介运作,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最后以违规参保补缴社保被查处,老百姓认为既然要求社保扩面,要求全民参保,为什么同时又限制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比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低一大截,自己自费筹资按照职工养老标准缴费,将原单位欠账都由自己承担了,多尽了缴费的义务,却换来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情何以堪?政策的松紧诱发犯罪的高危程度不一致,那么政策出台前如何做风险评估也需要思考。 针对性建议: 明确社保费属性,重新制定征收标准、征收模式,做好当期应征尽征工作,尽量杜绝漏参保导致的日后违规参保补缴的可能性。 1、科学设定缴费基数和比例。 统一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定义为员工个人月工资总额过于单一,可借鉴居民养老办法及商业保险做法设定多个档次,让参保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结合自己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来确认缴费基数。而对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则充分考虑行业特性设定标准档次,从而提高员工与企业共同的参保积极性。 2、调整社保征收模式。 既然社保缴费为强制性义务,那么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年龄段内,企业员工与企业作为平等的义务人,应分别履行各自缴纳社保费义务,如果继续强制由单位代扣代缴,必然出现员工不愿意缴费,而单位又不愿意帮员工代为履行义务或由单位全额承担费用,那只有默认放弃参保,等到参保人年龄到达一定程度又回头补缴或追单位责任,笔者认为强制要求员工参保的责任应是社保行政机关,因此放开捆绑单位征收模式,各自履行其缴费申报义务,那么单位参保的积极性反而会更高,不论参保人是否缴费,单位部分按月申报缴纳,而如个人原因不缴费,则由社保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要求个人整改,并设定有惩罚性措施,如延期缴纳需加收滞纳金后方可纳入职工社保,否则原未缴纳时段的欠费在一段时间内未缴纳则做清零,并不再允许补缴。 3、保持政策的前瞻性、稳定性和连贯性。 我们经常看到某地一项社保政策制度刚启动不到几年时间,已经屡次更改调整缴费人群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而这种随意性调整就说明政策是有漏洞的,正是为预防社保欺诈行为,在社保政策出台前应尽量做好风险评估工作,不能因政绩工程而匆匆出台实施某一政策,一旦出台则应保持至少十到十五年的稳定运行,因此更加考验政策制定者的前瞻性和远见。 三、社保欺诈违法参与者责任几何需要界定。 假定参保人在广州停保失业领取失业待遇,但同时在深圳参加工作继续参保,由于系统没联网,无法自动查实并做停发待遇,这样导致参保人多领取待遇,大众更多是认为社保漏洞客观责任大于参保人主观恶意责任,社保自然理亏,收回待遇想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感情分上也难以得到偏向;另外,参保人在广州办理养老待遇核定,但曾经在内地某地市违规办理了社保一次性缴费并转移接续到广州,这种跨地区的社保核查和追回待遇更加考验部门协作,而对于社保费征收和待遇发放分别由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行使的地区,如果牵涉到是地税部门的违规办理参保,导致社保部门的待遇多发或错发,那么大众也更多认为政府部门负有更大的责任,违规参保根本上情有可原,司法裁判时也将减轻参保人的责任。 针对性建议: 1、多部门协作审批完成社保补缴工作。 企业职工社保与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紧紧挂钩,因此 劳动就业部门需配合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地税部门需做好工资税收申报工作,劳动仲裁和法院需配合做好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那么如果真有必要进行补缴审核工作的时候,就由个人提出申请,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地税、就业等相关部门调取数据核实,而无需经由参保人提供,从而避免了会计公司,劳务公司等中介制作虚假材料申报的可能性,另外,经由多个部门配合审核的补缴,也避免了一个部门审核的权力集中以及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 2、提高社保征收信息化手段和财务数据分析、内控监管手段。 目前社全国各地保征收信息化手段层次不齐,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建成与业务配套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全方位网上服务,着力统筹推进“智慧社保”建设工作,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标准体系,进行统一标准化数据采集,同时加强系统安全性,提升系统稳定性,加大网办业务深度广度的同时以“金保工程—社保基金监管”软件应用为基数,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通过日常业务基金流去发现和清理疑点数据,做好充分的基金安全监管工作,防微杜渐,且及时预警提示,以便业务经办人员尽早的从疑似数据问题中去发现问题,从而启动内控和对外检查工作。 3、积极建立社保大数据信息系统和全国社保协办机制。 力争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实现全国社保经办机构使用同一套养老保险征收和待遇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从而在根本上杜绝一个人在不同的地方重复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的可能性,做到社保系统无漏洞,无缝隙对接,在参保源头确保无违法违规可乘之机,对于异地参保缴费存在可疑情况的,如需进行核实和查处的,则由人社部牵头制定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保间协查机制进行核查、避免推诿不作为。 4、积极将社保诚信考核纳入大社会征信系统。 搭建大数据社保管理征信系统,将社保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体系。系统会收录所有参保人的参保信息、待遇领取信息以及有无相关违法违规数据,并将违规违法骗保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报告,从而影响信用积分,在用户授权后提供给相关行业、机构、企业作为参考,包括出行、住宿、租房、社交、婚恋、求职、保险、金融、签证、政务、公共服务等活动。对于违规参保的人员,即使最终免于刑事处罚,也要限制其其他方面的社会行为。 5、充分调查取证、避免违法犯罪行为人之间互相推脱,最终查无责任人。 在现实案例中,有多起近百人通过社保局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而达到了参保条件骗取社保待遇的案件被媒体曝光,最后只是对社保内部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对参保人或社会人员则未追责,大众亦认为参保人也是受害者,而非实施犯罪者,尤其因为此类案件中的参保人大多为收入较低、家庭生活较困难人员,向他们追回待遇,势必会引发舆论争议,更别提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社保经办机构只能持续上门做思想工作,一点一滴劝退,却仍然面临极大的群众阻力、环境阻力和舆论阻力。在一些被披露的案件中我们也发现有社会中介的介入,有组织的分工合作,这些人又该定性为主犯还是从犯,而如果是参保人主动找上中介或社保工作人员请求帮忙办理参保违规补缴,参保人是否应担当主犯责任,仅仅靠某一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将承受巨大的风险和压力,仍需在刑法修正案中做出修订。而对于主犯、从犯、主观恶意大或小必须经过充分调查取证方可确认。 四、对于社保稽核与公安侦查先后顺序及协作方式需要界定。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承担了最大数量的社保业务服务,但整体编制在较大的一线城市也仅三四十人,这其中窗口经办服务就占据了一大半,真正从事稽核工作的也就三四人,靠有限的几个人去对应少说也有几万人的参保人群进行日常稽核,难度不可谓不小,且社保稽核只是准行政执法,与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相差较远,而违规参保骗保如果首先经由社保稽核检查,随后移交劳动监察执法,再到公安立案调查,最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部门众多,多次进行调查取证,群众的抵触心理在一次次被强化,对其有罪的认定一再无法及时做出,社保稽核最终往往还要承担办事不够严谨、搜集证据不够充分、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的风险。如群众发现身边有人试图通过或已经通过诈骗行为获得社保待遇的,通过他们掌握的一些线索而向公安报案,是否仍需先由社保稽核,还是直接公安介入调查。也需要明确。 针对性建议: 1、重新定位社保稽核属性、地位,将原社保稽核整改职能收归人社行政部门,统一由劳动监察行使,避免将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置于两难道德困境,也真正做到管办分离。 将社保稽核检查监督权力赋予劳监行使,社保经办机构则提供政策依据及数据测算等技术协助,建立对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监察都包括在内的劳动监察综合执法队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定期业务交流学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析会商等形式,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执法水平,同时进一步整合资源,推进综合执法的力度、强度、精确度,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2、加强部门联动,社保积极通报,公安及早介入,同时还需司法部门的准确认定。 所谓的社保补缴骗局,无非也就是民众轻信于社会当中的一些小道消息,在补缴的时候,挂靠到涉嫌诈骗的、不正规的公司当中,预防社会保险补缴诈骗不能仅依靠于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当然,有些社保补交的短期政策最容易引起相关的违法风险,其实民众除了接受来自于官方的消息以外,其他的都不要轻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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