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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释义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给被盗者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法律中对非法侵入的罪行有明确的说明,非法入侵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会让很多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情节恶劣的将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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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