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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拒不认罪会加重判刑吗?
释义
    拒不认罪会加重判刑吗这个问题相信大家看见过好几次了,对这个问题也有很大的不了解。很多时候大家都会担心法院作出判决以后,对方拒不执行怎么办,自己的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所以,国家针对这种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措施,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项拒执罪的相关规定。
    一、在尚未做出裁判之前,谈不上认罪态度的问题
    按照“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前,对任何人不得有罪推定,办案法官在审案时也应认为被告人是无辜的,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规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判决生效之后才能确定的。
    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形成锁链,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而被告人拒不认罪”,“被告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依照此等表述,在质证过程中,被告人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即是“拒不认罪”。问题是不经质证,如何能说明证据是“铁的事实”,“确凿的证据”? 即使认定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也是质证之后的事情,如果因为被告与检察机关质证即是“不坦白”,只能说明在法官心目中,认为被告人被带上法庭即是“有罪”的,应该认罪,不应顽抗,否则怎么会将被告人与检察官质证认为是“狡辩”,抑或“态度恶劣”?这显然是有罪推定的思维,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表述,明显是在判决作出之前就有的立场。即使“认罪态度不好”,也是终审判决生效之后的事情,而不应是判决之前。因此,在判决生效前谈“不认罪”,法官已丧失了中立立场,表现出了追诉犯罪的倾向,违背控审分离原则。
    二、应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视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体现
    检察官、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仅应遵循刑法的有关规定,还应重视刑事诉讼法有关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规定,才能真正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如前文所述,“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有违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无罪推定”和审判中立等原则。因此,为了真正做到依法裁判,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目的,检察官和法官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慎对待被告人的“不认罪”。具体而言:
    第一,检查官、法官应将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视为其辩护权的行使。
    对被告人不承认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对指控的证据予以辩驳,或者否认指控罪名,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申辩,检察官、法官应当视为这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体现,应予以尊重和认可。
    第二,法官和检察官不宜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辩护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既然被告人对于指控的辩驳属于辩护行为,那么在诉讼中,检察官也应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认可被告人对其指控的辩驳是其行使辩护权的体现,不宜将其理解为“拒不认罪”,更不宜据此出具“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法官对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也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而应考虑其他情节,结合刑法规定,根据无罪推定的要求,严格恪守中立态度,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居中做出裁判。
    因为是否有罪这个问题不是一开始就出现的,是在法院判刑后才会出现的。所以一般来说是不存在拒不认罪导致加重判刑这个问题的,希望大家在进行相关的官司之前可以咨询有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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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26:47